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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川县教育局2024年教育信息化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6-28 18:11 字体:


泾财决﹝2024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泾川县教育局2024年教育信息化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第六包(采购项目编号:GSGL-JC20240509)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泾川县教育局2024年教育信息化设备及图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GL-JC20240509(六包)图书及阅览室设备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1:泾川县教育局

地址:泾川县安定街215

被投诉人2:甘肃国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宏达国际花园B8号商铺301

投诉事项1:所投图书馆管理系统具有图书馆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投诉事项2:投标单位需提供不少于10份出版社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投诉事项3:提供图书采购目录中标“★”图书质量检测报告。

投诉人认为以上技术参数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该项目是通过软件著作权证书、出版社针对项目授权和指定图书质量检测报告等作为评分标准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应该予以纠正,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所投图书馆管理系统具有图书馆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定所投图书馆管理系统具有图书馆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采购人根据该项目特点,为实现采购需求,达到采购目的而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和履行合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从采购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反映,招标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图书馆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合理范围内评审因素,并且有3家以上供应商均可满足该评审因素,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标单位需提供不少于10份出版社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经核查,根据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留言(编号3381-2895056)答复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之规定。采购人将本项目的出版社授权书设定为评审因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该项目采购需求。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出版社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是防止和杜绝盗版图书和盗版软件流入校园的有效手段之一,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提供图书采购目录中标“★”图书质量检测报告。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图书采购目录中标“★”图书质量检测报告,是采购人将本项目的图书质量检测报告设定为评审因素,并未作为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图书采购不同于一般的各种指标可明确比较的普通货物采购,具有其特殊性,图书质量检测报告是检验供应商提供图书质量的依据,也是为了防止出现盗版书、盗版软件流入学校,防范版权纠纷等问题的产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另外,本项目图书采购目录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中小学图书馆(室)推荐书目的通知》(教基函[2019]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而设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核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川县财政局

                                         2024年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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