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财采罚〔2024〕1号
项目名称:武威市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实景采集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08001JH620602001
当事人:浙江安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2号楼8层823室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在处理“武威市凉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实景采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08001JH620602001)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温州瓯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三维激光扫描仪”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投标文件、鉴定申请、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为证。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后又于2024年6月17日书面撤销听证申请。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30.8万元千分之六即1848元(大写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整)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凉州区财政局6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人:沈旭珺,电话:0935-2888011。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州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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