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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7-01 16:16 字体:

兰新财采处〔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

    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                                 

    项目预算:750万元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1: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兰州市永登县凤凰山路2000号

    被投诉人2: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                                        我局依法对2024527日收到的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审标准中主观分设置高达70分,为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极大空间,与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同时,也违反政采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价格分值20分,商务分值10分,技术分值70分,符合法律规定。

    2.经对招标文件审查,该项目技术部分(70分)共5项评分内容,其中:“技术参数”内容在招标文件P168-P169明确投标人技术参数规格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5分,对标注★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其他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招标文件P152页《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中已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内容逐条响应,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进行打分。

    “项目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保障和应急预案”内容在招标文件P169-170已明确对供应商的投标方案提出具体要求。“项目技术方案”内容提出总体框架设计、需求分析、扩展性以及系统信息化总体规划的符合度等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提出项目工期进度计划、组织保障、质量管理、风险控制、测试和验收管理等要求“项目保障和应急预案”内容提出投标人需提供维保服务方案、驻场运维方案、安全预防措施方案,对相关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上述内容分别按3个层次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系统演示”内容在招标文件P170页中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对“互联互通信息平台、新区健康医疗数据平台、区域医疗协同应用、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区域互联网便民服务、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六项建设内容重点功能进行演示并对六个系统演示内容分别按3个层次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上述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的规定,结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对各项打分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分层次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提出的“专家拥有无限膨胀的自由裁量权”与事实不符。

    综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该项目价格分分值为20分,违反政采法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标的主要是:医共体互联互通信息平台(C16010100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健康医疗云服务平台(C16010200 支撑软件开发服务)、医共体协同应用中心(C16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建设(C16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互联网便民服务(C16010302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C16990000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医疗业务接口(C16990000 其他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七项系统开发服务。该项目整体为信息化业务平台及医疗业务软件开发,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信息技术服务(C16000000)品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该项目价格分值设定20分,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该项目技术要求部分违反国家关于创、安可的相关政策。

    经核查,该项目为医疗机构软件开发服务,不属于《关于更新中央国家机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通知》中“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时,应当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规定的范围。

    投诉人提出“本项目是为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商量身定做”,经查该项目供应商投标信息,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同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也未发现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综上,投诉事项证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评分细则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同时评审标准未细化,该标准未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内容。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为“投标人承担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没有不得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没有指定具体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缺乏技术要求以及详细的服务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的参数设置,有限制其他供应商的嫌疑。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有关规定,采购需求未要求明确技术架构;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P35页-P120页),对采购的医共体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健康医疗云服务平台、医共体协同应用中心、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互联网便民服务、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接口系统、可视化展示平台具体建设要求及技术服务要求已进行详细描述,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另根据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的供应商超过三家,不存在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证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系统演示的评分标准不明确,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对应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P38页、P44页、P116页中,四项标注★项的重要参数已对需求功能做要求,其中“进行现场演示”是投标人通过演示证明能满足重要技术参数的要求。且招标文件P120已注明★项为重要参数,重要技术参数负偏离,将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P168-169页的评审内容做扣分处理。

    招标文件P170页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人需对“互联互通信息平台、新区健康医疗数据平台、区域医疗协同应用、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区域互联网便民服务、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六项建设内容重点功能进行演示投标人可自行开发的重点功能内容进行演示,重点内容不做限制,评标专家通过投标人演示的重点内容进行量化打分。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演示内容与评标办法技术打分演示内容无关联,前者是重要技术参数功能的响应演示,后者是投标人通过系统开发对六个系统设计内容中的重点功能演示两者独立打分。招标文件对六个系统中的重要性能未做数量和内容要求,投标人自行设计演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可。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二类医疗器械,应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涉及到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类项的备案证明。

    经核查,该项目整体为信息化业务平台及医疗业务软件开发,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信息技术服务(C16000000)品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涉及医疗设备及硬件采购;同时该项目建设的医共体协同应用中心所包含的心电诊断中心和放射PACS/RIS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为了汇总现有影像、心电等设备产生的数据,不属于相关医疗设备的本机系统,不适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中的第43项“6870软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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