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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6-21 18:01 字体:

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24〕2 号),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 年 5 月 13 日



甘肃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下统称省属国有企业)。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管理,出资人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研究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预、决算草案,批复出资人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收取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五)依法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开展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财会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出资人单位汇总建立并动态更新省级国有企业名录。

第九条 出资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起草、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监管(所属)的省属国有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做好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

(三)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监管(所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预算执行。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

(二)负责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财会监督。

(三)按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要求设立绩效目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本单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包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内容,规范核算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五)按产权关系从一级企业逐级向下梳理所属企业,形成本单位全级次企业名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省属国有企业本年度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上年结余资金等。

省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等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省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 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计算上 交: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础,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后,按规定比例计算上交。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分类、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新增独资企业收取比例,比照同类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益收取分类、比例根据我省经济运行形势和国有企业改革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 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

出资人单位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 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上交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三)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国有股减持收入按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确定。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确定。

(五)省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相关规定计算,据实申报。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同意,可向特定省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交、免交、缓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一般为 30%。

省级财政可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出方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包括但不限于省属企业首发上市奖补等。

(四)其他支出。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政策和省 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金注入后,省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增加企业资本金,做好账务处理、公司章程修订、市场登记变更等工作,落实国有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的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上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

(五)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省属国有企业项目申报,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 建立出资人单位项目库,作为申报预算项目储备。省级财政部门对出资人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 在安排当年预算时从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

(一)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省属国有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并根据企业前期经营状况,预判企业当年总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出资人单位审核。

(三)出资人单位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 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结果等情况,对监管(所属)省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初审后,编制预算和所属企业财务情况说明送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提交的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出资人单位提交的年度预算汇总后,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结合企业预判的经营状况和年度盈利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出资人单位。

(五)出资人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反馈的意见,组织省属企业结合财力状况、实际需求等情况对提交的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后反馈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出资人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结合当年预算收入申报规模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形成的预算草案包括省属国有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说明。

(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按行业或企业 编列;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国有企业预判的年度盈利状况编制, 预算执行中国有企业应按上年度实际盈利状况上交。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商出资人单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相关 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因阶段性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 纳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省属国有企业,经出资人单位和省级财政 部门同意可缓交,并明确承诺缓交时限,原则上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历年欠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相关省属企业应制 定清缴计划,报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按计划清缴历年欠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

第二十六条 应交利润应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由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出资人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在 30 天内完成审核,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交入库工作。股利股息收入由出资人单位督促国有控 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 9 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 过后,企业在 30 天内完成申报核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级 财政部门审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 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和上交入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 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出资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新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转移支付收入,需出资人单位明确具体实施项目或细化分配的,由出资人单位商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下达资金。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照程序报批后调整执行。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历年结余资金要主动交回财政。

第三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规范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结转下年使用,短收通过减少当年支出实现平衡。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单位按照决算统一部署要求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出资人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由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收益上交、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申报项目时应当围绕成本、产出、效益等方面设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目标。出资人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四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自评结果经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 评价。

第四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和调整完善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出资人单位应当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省属企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出资人单位加强绩效管理 和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绩效评 价结果较差、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程序调减当年预算或者压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 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出资人单位应将企业当年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清缴历年欠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省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及时清缴历年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效益低下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出资人单位按规定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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