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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临洮县教育局为部分乡镇学校采购一批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6-20 11:24 字体:

临财采发20242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临洮县教育局为部分乡镇学校采购一批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SXHSGC-2024-CG16)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教育局为部分乡镇学校采购一批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GSXHSGC-2024-CG16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二路城投综合办公楼三楼西侧

    当事人2(代理机构):甘肃鑫鸿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关紫竹苑小区22幢222-3号一楼

    2024年6月18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局发现临洮县教育局为部分乡镇学校采购一批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随即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临洮县教育局为部分乡镇学校采购一批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项目采购活动中,该项目采购内容为教育教学及办公设备等设备,在中小企业预留时,选择全额预留,经向临洮县教育局调查,发现部分教学设备系大型企业生产,中小企业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甘财采2024〕7号)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对本项目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对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对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采购人(临洮县教育局)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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