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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酒财监罚决〔2024〕2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10:30 字体: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酒泉市财政局在20241222024126日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酒泉万诚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酒泉市中医院保洁服务及洗衣房外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了(1)“在当地设有办事机构或注册分公司2分,否则不得分。”的条款,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评分项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2)设置了“供应商提供从业人员60人以上的有效意外保险凭证得 2 分,否则不得分”的条款,对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规模做出了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排斥了中小企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87号令第17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3)设置了“供应商具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保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的条款,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做为加分条件,限定了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了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4)设置了“供应商具有企业捐赠荣誉证书得1分,否则不得分;供应商获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每个得2分,最高得6分;供应商具有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作品登记证书得 2 分,否则不得分。”的条款,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做为评分项,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二、酒泉市公安局反恐怖训练基地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项目

反恐网上作战单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中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采购内容中设置了“微型主机:Intel 酷睿 i511500TCPU,因特尔核芯显卡。”的条款,限定或指定特定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

三、酒泉市公安局反恐怖训练基地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地下靶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中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采购内容中设置了“设备参数及要求影像靶中央控制单元:Intel-I7CPU。”的条款,限定或指定特定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对你公司做出警告处罚。

如你单位对警告处罚决定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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