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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及升级改造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28 15:14 字体:

天财采(2024)11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及升级改造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4-16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及升级改造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ZC2024-163   采购预算4220.7124(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九宇正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航天城中心广场1号楼601室  

被投诉人1: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98号东立开泰园20楼2007室

被投诉人2: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05号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5月10日收到的陕西九宇正康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及升级改造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2024年5月24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事项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评标办法价格分设置违规

经核查,本项目为系统升级改造共5大类,其中智慧管理、智慧医疗、智慧服务、互联网服务为信息技术服务,涉及部分货物采购和基础设施,该项目在计划备案中就采购方式已做出说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分标准商务部分(综合能力、项目经理)具有明显指向性与排他性,对于仅持有部分证书的投标人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综合能力、项目经理”的评分项,要求投标供应商拟投入项目经理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PMP)、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和ITSS证书的得4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前述内容是对项目经理资质提出的要求,但未对项目经理人员提出数量要求,前述内容仅为评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人员配置)具有明显指向性与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人员配置”的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拟投入项目技术团队人员,但前述内容仅为评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要求分类混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要求5、基础设施中---5.3 中心机房装修系统不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中B01000000房屋施工的B01020000业务用房施工的分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相关要求。

经核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故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重复建设。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采购“前置审方管理系统”、“审方管理系统”、“处方点评系统”,与2021年01月12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布“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合理用药监测系统项目”中标公告中采购内容功能相似,有重复建设嫌疑。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另:该项目在采购之前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并出具了《调研分析报告》,并有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现有系统改造设计厂家多,协调难度大,投入资金大等事项做出了结论,从实际需求出发,不属于重复建设。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的设立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反映。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投2、3、4不成立。

2、驳回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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