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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财罚决〔2024〕01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27 10:55 字体:

一、当事人

当事人: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921332181231X

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城市社区百年佳苑14-1-7号门店

二、违法事实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我机关对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金塔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将“202011日以来,投标人每获得过1个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金奖或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得1分,最多得4分”和“自202011日(合同签订日期)至今投标人参与建设的类似项目中同时包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每个县级及以上案例得1分,最高得4分;若为省级、直辖市或省会城市案例,每个案例可再加2分,最高可加6分,总分10分。”作为评分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酒泉国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塔县财政局

                                                                                                 20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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