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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麦财罚决〔2024〕01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21 15:31 字体:


一、当事人

当事人:天水健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503MABRTNXX22

公司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兴陇路滨河广场写字楼A座11层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开展全区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天水健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2年度“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示范村粪污清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ZC2022-588)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第27页)中将“投标人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的得5分。(评标时核验原件)”作为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我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等权力,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天水健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做出30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此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麦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收到在本决定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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