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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罚决〔2024〕04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5-08 08:44 字体:

肃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罚决〔202404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902MA74EJD12P

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5-2号

二、违法事实

根据酒泉市财政局、酒泉市公安局、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我机关对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的肃州区城市园林和环卫服务中心2023年10座提升改造公厕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305190002)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综合评标法)第43页,商务评分标准中将“投标人具有公厕改造建设经验,为推进肃州区“厕所革命”作出贡献者,每提供一项公厕建设业绩证明材料,加3分,最高加9分,不提供不加分(须提供2019-2023年近五年以来签署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具有肃州区城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或肃州区城市园林和环卫服务中心颁发的公厕建设最美工程奖牌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作为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并提交了书面回复材料。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甘肃璟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于本决定作出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州区财政局

                               20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