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敦煌市委政府综合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敦煌市委政府综合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SCZ2024-2
一、当事人
当事人1:敦煌市延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西路121号6
栋103-104号
当事人2:敦煌市生玲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北苑小区物业楼三层306室
当事人3:敦煌市新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北苑小区幼儿园楼三楼311室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处理“敦煌市委政府综合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CZ2024-2)监督检查时,发现敦煌市延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生玲实业有限公司、敦煌市新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招标活动中涉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票,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以上事实有敦煌市交易中心提供的敦煌市委政府综合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事项采购项目标书可疑性分析和三家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我机关决定对敦煌市延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生玲实业有限公司、敦煌市新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3381.12元(563520*6‰),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联系电话:0937-5956856。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敦煌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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