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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制度汇编》意见的公告(2024年)5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4-12 18:32 字体:

平台用户:

《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制度汇编》自发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平台经营秩序、保障平台用户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用户经营和交易行为,维护供采双方合法权益,“832平台”结合业务变更内容及制度执行效果,在广泛调研与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再次完善现有制度规则,形成了最新版《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规则相关

1、完善了《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中有效期定义,将“2.企业采购的售后服务有效期为验货验票之时起的7天(7*24小时)。3.个人购买的售后服务有效期为确认收货之时起的7天(7*24小时)。”修订为“2.企业采购交易方式为先款后货的订单,售后服务有效期为订单完结之时起的7天(7*24小时);交易方式为先货后款的订单,售后服务有效期为订单完结之时起的1天(1*24小时)。3.个人购买的售后服务有效期为订单完结之时起的7天(7*24小时)。”

2、依据《平台售后服务管理规则》相关售后服务有效期规定,完善了《用户注册协议》中结算周期相关内容,将“供应商货款结算周期为T+1,即在交易完结后的第2日”修订为“供应商货款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T+8,即在交易完结后的第9日”。

二、供应商违规处理相关

(一)删除条款

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将供应商丧失有效联系方式、临时失联近似条款合并到第十七条“供应商失联”,删除第十六条丧失有效联系方式内容。

(二)新增条款

1、《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款,售后评价回复要求:

(1)售后评价要求: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回复平台订单的中差评。

(2)处理措施:供应商超过48小时未回复商品的中差评,按照每个评价扣除100元履约保证金。

2、《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新增第三十九条关于第二次、第三次违规的定义: 本细则中所称第二次指同一店铺再次出现同类型违规,第三次指同一店铺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规。

3、《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新增第四十条,明确: 因严重违规行为被采取永久性冻结店铺处理措施的供应商,平台有权不予再次入驻。

(三)修订条款

1、结合供应商违规情况及业务运营实际,将部分违规处理措施由冻结店铺修订为冻结问题商品所属类目。具体涉及《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八)款:销售伪劣商品;第(十三)款:销售商品与描述不符;第(二十)款:商品检测报告违规;第十七条第(十五)款:故意发布重复商品等。其中第十六条第(八)款销售伪劣商品违规(2)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要求,对人身健康存在潜在危害,未对平台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的情况,处理措施由“第一次:冻结问题商品所属类目1个月,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第二次:冻结店铺1个月,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第三次:永久性冻结店铺,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元。”修订为“第一次:冻结问题商品所属类目1个月;第二次:冻结店铺1个月,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第三次:永久性冻结店铺,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2、针对销售伪劣商品、商品检测报告违规的供应商,增加“平台有权要求历史上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再次上传满足平台要求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再次上传的检测报告需盖有CMA、CNAS认证章,且检测报告首页须印有可查询检测报告详细信息的二维码。供应商若积极整改、配合平台提供符合平台要求的商品检测报告,经评估符合要求,可适当减少冻结时间。”的要求。

3、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款虚假交易违规行为中增加:“实际发货商品与交易订单商品不符”描述。

4、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一)款中,泄露信息违规处罚措施由“冻结店铺1个月”修订为“冻结店铺3个月”。

5、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款,将“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店铺上架售卖商品原材料产地非832个脱贫县且该商品生产地址非832个脱贫县。”修订为“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销售商品原材料产地非供应商注册地所在脱贫县且该商品生产地址非供应商注册地所在脱贫县。”

6、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一般违规的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从最低200元调整至1000元,按原递增顺序同步递增(具体详见《制度汇编》中《修订对照表》)。

7、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未及时缴纳或补缴保证金违规,处理措施由“永久性冻结店铺,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200元。”修订为“冻结店铺直至补缴足额保证金”

8、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将“临时性失联”修订为“供应商失联”,违规说明:采购人或平台工作人员无法与供应商在平台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处理措施:

(1) 平台工作人员连续3天无法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冻结店铺,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

(2)供应商失去联系1个月及以上,永久性冻结店铺,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

(3)供应商失去联系1个月及以上,且因其失联导致订单无法完结、售后无法有效处理等造成相关方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永久性冻结店铺,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元。

9、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四)款,将恶意竞争由一般违规行为调整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款严重违规行为。同时修改条款内容如下:

(1)违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实际填写商品库存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低价格展示商品、私下联系区域服务中心推广商品、私下给采购人返点等。

(2)处理措施:

第一次:冻结店铺1个月,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

第二次:冻结店铺2个月,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第三次:永久性冻结店铺,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元

10、将《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二)骚扰他人调整至严重违规第十六条(七)。同时修改处理措施如下:

第一次:冻结店铺1个月,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

第二次:冻结店铺2个月,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第三次:永久性冻结店铺,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元。

11、将《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报备专用邮箱为832youxuan@echinacoop.com”修订为“报备专用邮箱以平台公示为准”。

12、在《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七)款发布不当信息违规说明中,增加“在商品发布信息、店铺页面信息等界面中以任何形式添加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微信号、微信二维码QQ 号等内容。”,将第一次处理措施修订为“第一次:予以警告,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如涉及商品,同步下架问题商品。”

三、商品帮扶属性相关

按照新上线系统修订《商品审核标准》中对应核查项目、严格帮扶属性审核标准要求,同步更新《商品管理规则》中相关内容。

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欢迎广大用户提出意见,并于2024年3月27日前反馈至平台邮箱:yyshz@echinacoop.com,邮件主题请注明“832平台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

832平台    

2024年3月20日

附件1-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DS832W-2024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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