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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财政局关于环县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3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二包、八包)第二次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2-29 11:11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2024〕2号

 

项目名称: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3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二包、八包)第二次

项目编号:HXZC2023-0114-1                    

项目预算:326.2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甘肃弘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大境一期9号楼5层02-1号商铺              

被投诉人2:环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人民巷6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月26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环县2023年人工种草和草原改良(二包、八包)第二次”项目政府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2说法,招标文件评分项将“供应商须具有仓储能力,且提供仓储设施及库存照片(提供仓储使用权证明)”作为评审因素,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更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变相增加企业投标门槛。

投诉请求:请求核实违法问题,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违法问题进行改正后重新招标。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7.7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审第三项仓储能力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仓储能力,且提供仓储设施及库存照片,能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2分,不提供或不满足的不得分。(提供仓储使用权证明,以原件彩色扫描件为准)(满分2分)。”该评分项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2投诉人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3说法,认为招标文件7. 7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评审标准部分的技术评审、售后评审,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的量化原则。

投诉请求:请求核实违法问题,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违法问题进行改正后重新招标。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7. 7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评审标准部分的技术评审和售后评审中的评审因素已经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进行了细化,评审标准也结合评审因素设置了相应的分值,评审指标量化具体。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于2024年1月20日签订,本机关接到本投诉时合同已经履行。

二、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并查证了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现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7.7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审第三项该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

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如投诉人认为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7. 7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评审标准部分的技术评审和售后评审中的评审因素已经细化和量化,且在评分标准中对应有相应分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能成立。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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