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成县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
成财采处(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149008JH62122100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149008JH621221009 项目预算:360万元
投诉人: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708室
被投诉人1:成县中医医院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东新街29号
被投诉人2:甘肃惠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杜家台生物制品研究所家属院32号楼604室
相关当事人: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110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月16日收到的山西智杰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对“成县中医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
一、核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答复称我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未按照规定格式投标要求编制文件,该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核查,投诉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块中,上传了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10.1.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统一编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和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25.无效投标的情形……25.9.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规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符合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诉人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第三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认为以格式为由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明显是限制和影响了投标人的投标。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10.1.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统一编制”、“25.无效投标的情形……25.9.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规定,存在限制和影响投标人投标的情形,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二)项“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1月22日之前提出质疑,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招标文件第三章“10.1.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统一编制”、“25.无效投标的情形……25.9.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规定提出质疑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质疑回复函回复2无事实依据。
经核查投诉人质疑函和被投诉人2的回复函,投诉人质疑事项共有两项,被投诉人2的回复却有三项,但其质疑回复函的内容对质疑事项回复没有缺项,是被投诉人2在回复质疑事项2时把质疑事项一的第二部分写成了质疑事项2,存在质疑回复不严谨的问题。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 中标供应商不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不具备履行本项目的能力,质疑答复函回复3的内容存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一)信息化软件模块列表,其第16项医学影像传输与存储系统”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第21医用软件中02类影像处理软件01项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软件的范围,该类医用软件为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规定,从事该类医疗软件经营,应该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经查询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中标供应商未进行备案,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的规定,不具备经营资质,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本项目存在先建后招的情况。
经核查,2023年4月7日成县中医医院公众号发布的“成县中医医院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啦”推广宣传文章,是成县中医医院按照国家卫健委2023年1月8日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实施“一类一管”,要求医疗机构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强化医院等重点机构防控,严防场所内聚集性疫情风险,要求各医疗机构实行网上预约挂号制度,落实分时段就诊,避免人员聚集的要求,由另外一家公司负责在其公众号增加了相关功能。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采用差别待遇。
经核查,本项目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实行网上投标和开标。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投标文件递交中的“第19、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告知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相关注意事项,且新点网上开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制作模块有清楚、明确的填写名称和内容,投诉人应按模块名称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同时,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提供有技术支持电话,投诉人在上传投标文件时,出现疑问或把握不准的事项时可电话咨询新点公司技术人员。投诉人没有按照新点系统的格式上传投标文件是由投诉人原因造成的。故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二)监督检查事项
经核查,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资格标准、第三章投标须知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的表述不明确,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责令代理公司就质疑回复不严谨问题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3.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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