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敦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敦财监〔2024〕1号
项目名称:敦煌市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GSXJT2023-12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致立行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麒麟商业步行街6-1号楼(酒泉故事文化创意产业园306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敦煌市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SXJT2023-12)举报时,发现甘肃致立行科贸有限公司提供产品盲人语音电饭煲、闪光报警水壶和盲人专用电磁炉均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截图、甘肃致力行科贸有限公司答复通知书复函等证据证实。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我机关决定对甘肃致立行科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2499元(416500*6‰),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联系电话:0937-5956856。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敦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敦煌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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