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臻诚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财采罚字﹝2024﹞第1号
项目名称:上良镇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
项目编号:105001JH620822017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臻诚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灵凤南路13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书面举报甘肃臻诚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多收取上良镇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代理费2000元。经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灵台县上良镇人民政府上良镇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采购活动中,甘肃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代理服务费金额为2400元,实际收取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4400元,多收取2000元代理服务费,举报属实。
你公司在合同约定外多收取的2000元代理服务费属于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协议书、甘肃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信息、中标单位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汇款凭证及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1月11日送达你单位,截止17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你公司违法收取代理服务费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于12月4日退回多收取的2000元服务费,县财政局决定从轻处罚,处以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灵台县财政局。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0933-3603239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台县财政局
2024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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