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2024〕001号
项目名称: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二次
项目编号:HXZC2023-0094-1
项目预算:66万元
投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1313室
被投诉人1:甘肃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110号
被投诉人2: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翼龙路27号
相关供应商: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02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1月24日收到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二次”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采购人、招标代理泄露已报名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信息。
投诉请求:请求彻查我单位报名信息是怎么被泄露的。
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2:投诉采购人对潜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废标理由不充分。
投诉请求:我司认为这个评审过程不严谨,因此请求作废该项目中标结果。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项第一条第五项“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原件,社保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的任意一个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未对证明材料的出具机关、形式、内容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盖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费缴纳清单证明专用章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签订,本机关接到本投诉时合同正在履行。
二、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并查证了专家评审过程资料。现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露已报名潜在投标人信息的事实。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能成立。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需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前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采购人以投诉人未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为由否决其投标资格,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但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投诉人认为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县财政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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