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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财罚决〔2023〕04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18 16:35 字体: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嘉沃农林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105MA726YTK53

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86之31号

二、违法事实

甘肃嘉沃农林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肃州区丰乐镇2023年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化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3113000006)投标活动中与甘肃晟源祥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环悦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计算机的主板码、硬盘码、CPU码、IP地址、网卡MAC均相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甘肃环悦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且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该项目采购金额306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31212日正式立案,于2023121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意见知书》,当事人提交了不予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1、对甘肃嘉沃农林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1530元(306000元*5‰)。

2、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缴入肃州区财政局肃州区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713035329200140546,开户行:工行肃州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州区财政局

                  2023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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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