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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18 16:27 字体: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晟源祥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91620902MABY0RTG7J

单位地址:酒泉市肃州区果园镇集镇政府向北

二、违法事实

甘肃晟源祥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肃州区丰乐镇2023年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化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qzfcg2023113000006)投标活动中与甘肃环悦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嘉沃农林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计算机的主板码、硬盘码、CPU码、IP地址、网卡MAC均相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甘肃环悦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且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该项目采购金额306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31212日正式立案,于2023121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意见知书》,当事人提交了不予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1、对甘肃晟源祥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1530元(306000元*5‰)。

   2、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缴入肃州区财政局肃州区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713035329200140546,开户行:工行肃州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州区财政局

                             2023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