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改造项目洗涤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二次)
嘉财采处〔2023〕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改造项目洗涤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620202JH620200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改造项目洗涤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620202JH6202004 项目预算:100(万元)
投诉人:银川英搏酒店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1390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中路26号
被投诉人2:嘉峪关市佰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雍和街区26号楼2单元12号
2023年11月20日,银川英搏酒店设备商贸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区改造项目洗涤中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620202JH6202004)招标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我机关收到银川英搏酒店设备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的投诉后。我机关针对投诉事项、查阅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评委会的“无效投标”原因都提及到“法人授权委托代表证明资料”,而本次招标没有法人授权代表人参与投标中,投标及报名中都是法人本人参与,应不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代表证明资料”并且“法人授权委托函”中注有只有法人授权委托人参与此次投标才会用此表。认为被质疑人就质疑回复函的答复,答复根据断章取义,恶意利用评标法的投标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条件对我司进行不公平对待。
核查情况:经查阅招标文件(第19页)“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构成……(一)商务响应条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人参与开标活动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明确法定代表人投标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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