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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14 16:17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

                                        金区财采处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2023JCSJCQCGJHBA40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JCSJCQCGJHBA405

项目预算:48.8万元

投诉人:甘肃迪教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FWPEPXB,地址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969号二楼74

被投诉人1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3020139101694,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42号区政府二号统办楼

被投诉人2:金昌市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302MB0P77019U,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大道112号区政府一号统办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1月23日收到的甘肃迪教商贸有限公司对“金川区第五幼儿园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投诉申请内容

1.金昌市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的质疑答复不合法。认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招标的必备资格,是资格条件,且该项目无任何产品与此证书相关联,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2.招标文件2.3.4(2)技术评分第1条存在:该系列产品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规格和具体参数作出详细的描述;该项的分值设置过高,采购的是货物而不是样品;提供的样品增加投标成本;提供样品没有专业的设备检测仅凭专家的肉眼就分辨样品的质量,这样评分人为因素很大;该评分没有量化细化等问题。

3.招标文件2.3.4(2)技术评分第3条存在:提供布置图就必须到现场考察,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对外地企业有失公平;该项目采购的是成品,如何布置是中标后根据甲方的意愿现场进行摆放,无需提供布置图;招标文件未提供该项目实际场地的有关图片,不到现场无法设计布置图等问题。

4.金昌市金川区政府采购中心、金昌市金川区教育局在答复更正文件中用工作目标清晰、工作目标笼统、工作目标不清晰等一系列模糊表述的其实际和优、良、一般是一个意义的表达,换汤不换药。

5.招标文件2.3.4(1) 商务评分第10条“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获得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证书,证书必须提供中国企业质量品牌认证监督中心网上查证页面截图(网址:www.chinescqc.cn”存在该证书非国家机构和财政部门认可的证书,且该网站也无法打开,属于国字头的非法社会组织,早已被有关部门取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情形。

核查情况

经核查:1.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并根据供应商条件和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是招标文件中并未将本投诉事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应混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且该项目为幼儿家具采购,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2.首先该评分项是对产品所提供样品所做的规定,其规格和具体参数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该项目所要求的产品外观、手感、气味、设计等内容,不能通过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之规定,故投诉事项2第1、3、4款不成立。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而对其他评审因素的设定没有作要求,且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提及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划分。故投诉事项2的第2款缺乏实事依据,投诉不成立。再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对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的规定,该评分项(根据现场提供原木6人桌、小熊造型椅和新蘑菇小屋书柜样品的质量、尺寸、要求响应招标文件情况分4档评价,优得6分,良得3分,差得1分,无样品者不得分。)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故投诉事项2的第5款成立。

3.效果布置图是根据潜在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实际尺寸进行自行设计,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并且招标文件提供了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可随时询问场地的相关情况,不存在增加投标供应商投标成本,也不存在对外地企业有失公平,更不存在不到现场无法设计布置图等情形。故投诉事项3的第1、2、3款均不成立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已将该评分标准根据采购人需求更正修改了与之相适应评审因素,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的问题。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5.中国企业质量品牌认证监督中心网上查证页面(网址:www.chinescqc.cn),此网站非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网站,不属于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网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且该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生产商出具的上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5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且投诉成立的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决定撤销采购人与甘肃金优冠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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