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年11月27日对永靖县新西社区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永财采决〔2023〕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伟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区中央西路8号
被投诉人:永靖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欢喜
地址: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27号
被投诉人:甘肃辉越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娟娟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庆胜东路陈方花园7号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7日对永靖县新西社区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LXZC11920230573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后于11月30日立案。
2023年12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撤回投诉的撤诉函,经审查,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
终止本投诉处理程序,被投诉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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