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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财罚〔2023〕6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12 17:09 字体:

当事人:蓼泉镇人民政府

 址: 蓼泉镇蓼泉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泽县蓼泉镇墩子村村庄规划设计项目,项目招标控制价20万元;临泽县蓼泉镇唐湾村村庄规划设计项目,项目招标控制价20万元,以上2个项目为同一品目,项目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以上项目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报县财政备案,按照非招标采购方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而你镇未向县财政备案,直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张掖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政策规定。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现对临泽县蓼泉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规定,对你镇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项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周毅等相关责任人由你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纪委和三抓三促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镇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缴入临泽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告知事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临泽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36-5521602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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