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环县乡村旅游规划编制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环财采处〔2023〕006号
项目名称:环县乡村旅游规划编制项目
项目编号:HXZC2023-0090
项目预算:65万元
投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被投诉人1:甘肃太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局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庆化苑二区14号商铺楼1401
被投诉人2:环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南关社区环江大道30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5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0月30日收到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环县乡村旅游规划编制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评审过程不严谨,废标理由不充分。根据附件二质疑回复函内容,对招标代理回复不认可。
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评审过程不严谨,请求作废该项目中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保留对此次招标向纪检委等监督部门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项“1.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该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但未对证明材料的出具机关、形式、内容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盖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费缴纳清单证明专用章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合同于2023年10月7日签订,本机关接到本投诉时合同正在履行。
二、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并查证了专家评审过程资料。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需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明确具体要求,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前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采购人以投诉人未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为由否决其投标资格,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但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投诉人认为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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