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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1-27 09:13 字体:

环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财罚决〔2023〕6号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甘肃陇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9号兰州SOHO2324室  

法定代表人:高芳芳

二、违法事实

甘肃陇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县西滩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编制二次”二包项目(项目编号:HXZC2023-0094-1-02)投标活动中与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和甘肃中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甘肃陇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且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该项目采购金额440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及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甘肃陇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52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环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救济权利及途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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