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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0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庆城县2023年草原改良(一包-七包)(项目编号:QCZC2023-0113)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庆城县2023年草原改良八包-十三包)(项目编号:QCZC2023-0114)”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庆城2023年草原改良(一包至七包)项目编号:QCZC2023-0113

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庆城县2023年草原改良八包至十三包)项目编号:QCZC2023-0114

项目预算:360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庆城县南大街134号

被投诉人2:甘肃泽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0月30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陇东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庆城县2023年草原改良(一包-十三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文件制作”关于“附件齐全、目录索引清楚直观并标注对应资料的页码、证件资质截图内容清晰得3分,每有一处错误或材料缺失扣1分,扣完为止”的内容,与该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文件制作”关于“附件齐全、目录索引清楚直观并标注对应资料的页码、证件资质截图内容清晰得3分,每有一处错误或材料缺失扣1分,扣完为止”,前述内容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不符,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审标准”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安全保障”、“文明施工”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属于“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一包至十二包评审标准”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安全保障”、“文明施工”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从开评标情况来看,不影响第一包至十三包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一包至第十三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城县财政局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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