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四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灵财采处﹝2023﹞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灵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GSSM-2023-00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灵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四包)
项目编号:GSSM-2023-001
项目预算:224.52万元
投 诉 人: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372号
被投诉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测试中心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7号
2023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灵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GSSM-2023-001采购结果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本项目第四包投标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察院测试中心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和承诺函系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认定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测试中心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核查: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属省直事业单位,隶属于甘肃省有色金属勘查局,正县级事业单位,测试中心属于天水矿产勘查院内设部门。测试中心人员、工资及社保由勘查院统一管理、发放缴纳,测试中心有独立的账户,由勘查院管理。经天水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查询,参与本项目的37人社保均由天水矿产勘查院统一缴纳,社保缴纳至2023年9月底。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灵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第四包)”的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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