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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康乐县人民医院采购升级建设信息网络三级等级 保护服务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1-15 10:16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康乐县人民医院采购升级建设信息网络三级等级

保护服务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乐县人民医院采购升级建设信息网络三级等级保护服务项目”〔LXZC1182023052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康乐县人民医院采购升级建设信息网络三级等级保护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LXZC11820230524

项目预算:157万元

投诉人:甘肃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红叶城3号楼12层

被投诉人1:康乐县人民医院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

被投诉人2:甘肃华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永安路3号3层商铺

相关供应商:浪潮通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S06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310月17日(补正后日期为10月20日)收到的甘肃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康乐县人民医院采购升级建设信息网络三级等级保护服务项目”〔LXZC11820230524〕中标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评审意见汇总表:评审意见:报价明细表中所投货物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导致废标未进入评标环节,我公司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废标情形任何要求,导致废标无任何依据和法律条款。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甘肃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报价明细表中所投货物名称与招标文件中项目需求设备名称不一致,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第1、3、7、8、9项要求为设备,而肃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明细表所投以上5项均为服务,视为未作实质性响应,且该项目第一、二次采购活动与本次采购活动无关,投诉人现有事实依据无法支撑投诉事项,代理公司在质疑中对肃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导致废标未进入评标环节”的答复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在已经公布的中标公告中,中标方中标设备参数和招标文件一字不差,很明显就能看到,招标文件技术标的就是中标方和厂家一起撰写的;更有甚者在招标文件清单的第3项第11小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安部销售许可证,而在投标文件的第3项第11项,也是提供公安部销售许可证,投标方变甲方的口吻来做要求了,这难道比我司一个设备名称犯的错误小吗?这直接是颠倒甲乙双方,这种情况都能中标,请问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何在?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质证结果、律师意见等,投诉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甘肃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

自即日起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乐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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