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肃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设施设备购置安装项目
〔SBCB(2023)38号〕第三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康洋汇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甘肃康洋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100MA7D0BCAXP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集团一期G地块渭河街3103号1A-16室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甘肃康洋汇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肃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设施设备购置安装项目(第三包)”开评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与甘肃济瀚康商贸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算机码、硬盘码、CPU码和IP地址均相同,属于恶意串标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正式立案,于2023年10月26日下达《肃北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采购类)》,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处罚结果
1.对甘肃康洋汇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73370.39元(14674077元*5‰);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时间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
2.认定该项目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肃北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肃北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北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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