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平凉市静宁县2023年陇中地区生态保护和 修复重点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平凉市静宁县2023年陇中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项目编号:WCZB-CG2023-01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平凉市静宁县2023年陇中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
项目编号:WCZB-CG2023-018
项目预算:132.33万元
采购人名称:静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代理机构名称: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静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静宁县成纪路社区东街11号
被投诉人2: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18号双维花溪湾3幢1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0月11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平凉市静宁县2023年陇中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针对本起投诉事项,我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安排。于2023年10月26日,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书面认真审查,并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十三包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评标办法5.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 投标人企业实力:1、投入的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合理齐全,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 5分。投入的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 3分。投入的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欠合理,基本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得1分。不提供的,得0分(该项满分 5分)。2、根据本包段的实施面积及内容有详细的人员配备,人员结构搭配合理、工种齐全、人数合理、能够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得 5 分。根据本包段的实施面积及内容有人员配备人员结构搭配基本合理、工种不齐全、人数基本合理、能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得3分。根据本包段的实施面积及内容有人员配备,人员结构搭配不合理、工种不齐全、人数不合理、不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得1分。未提供得0分(该项满分5分)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十三包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评标办法5.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实力”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评分项已完全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存在评分没有量化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十三包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评标办法5.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1、投标人从服务内容、服务保证、质量保证、服务体系、现场响应、技术指导及培训、特别承诺等方面详细说明,并承诺其供应种子及点播的实施过程根据要求进行,且符合点播密度、整地施肥、点播方式设计措施,并提供草种“保成活”服务,即在管护期内“包运输,包整地,包点播,包管理,包成活”,能够无保留的为招标人着想,并未减经和规避自身服务应尽义务及责任者每一项完整得 0.5分,共8项,该项满分 4分;2、提供现场服务措施客观、完整、可行得2分;提供现场服务措施基本客观、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得1分,不提供得0分,该项满分2分;3、能够提供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方案,且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者得2分;提供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方案,操作性不强得 1分;不提供得 0分,该项满分2分;4、能够提供抚育管护等后期维护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得 2 分。提供抚育管护等后期维护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得 1分,不提供得 0分,该项满分2分。(总分满分为10分)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十三包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评标办法5.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评分项已完全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存在评分没有量化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十三包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评标办法5.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项目实施管理措施:根据投标企业提供的实施方案(须含草籽供应、有机肥装卸、运输计划、地块整修计划、草种播种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工期安排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等) 的符合性、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每一项合理、完整、可靠得 1.5 分,满分 15 分。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十三包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评标办法5.评标细则及标准(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项目实施管理措施”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评分项已完全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存在评分没有量化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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