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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0-23 16:09 字体:

临市财发〔2023〕26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LXZC32220230518  项目预算:117.93万元

投诉人:山东嘉欣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银座好望角B座2006

被投诉人1:甘肃湛融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陇星总部园区1号楼8层5-5号

被投诉人2:临夏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韩家寺41号

成交供应商:甘肃鑫博科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53号科技创新园C座4楼4006室(142)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9月23日收到的山东嘉欣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对“临夏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经过两轮报价后仍被要求进行第三轮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认可,该项目存在暗箱操作、串通供应商降价的情形,要求公开成交供应商第二轮和第三轮报价。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评审报告、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全过程录音录像、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等,该项目共进行了三轮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原则及办法”中“5.4.3磋商”关于“价格磋商:资质、技术审查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可进入价格磋商阶段。在正式进行价格磋商之前,磋商小组要对合格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进行确认,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作为第一轮报价,供应商再进行一轮磋商报价的规则进行,第二轮磋商价格由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上传二轮报价哈希值的方式进行,最终报价以第二轮报价为准”的规定。另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未发现该项目存在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人要求我机关公示的成交供应商报价材料,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依法应予公开的信息。故投诉人关于该项目经过两轮报价后仍被要求进行第三轮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对投诉人报价的合理性提出疑问,要求投诉人对报价合理性进行说明,但仅为电话通知,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因此投诉人本有权不作答复,但还是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了电子版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采信投诉人的成本说明。

经核查,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中“2.2.5磋商报价”规定:“磋商供应商不得零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磋商供应商的资格”、“第五章、评审原则及办法”中“5.4.1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初审”的“2)符合性审查”规定:“磋商响应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磋商处理:(5)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受磋商小组委托,以电话方式通知投诉人对其在政府采购网上开评标电子交易系统中上传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磋商小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前述报价的合理性,将投诉人按无效响应处理,均不违反前述内容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可能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故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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