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保洁等后勤服务业务采购项目)
武财采罚〔2023〕1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保洁等后勤服务业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XKX-2023-01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保洁等后勤服务业务采购项目”第一包
项目编号:GSXKX-2023-013
当事人:武威光明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一、核查情况
本局在对“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保洁等后勤服务业务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GSXKX-2023-013)”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具体为:1.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中标后,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放弃函;2.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认证证书与国家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结果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书及职工缴纳社保证明原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情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投标材料、中标弃标函等证据证实。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本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本局采纳了部分申辩意见。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武威光明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550万元千分之五计2.75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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