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新区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项目(第二包)》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新区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GSSM-2023-023)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新区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项目(第二包)
项目编号:GSSM-2023-023
项目预算:185.43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单位):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地 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号楼3楼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圣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新区产业孵化大厦13楼1316室
当事人3(供应商):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
地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121号
当事人4(供应商):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州大道456号
二、监督检查情况
2023年9月6日,我局收到新区农林水务局《关于土壤三普招标问题的函》,反映该项目第二包投标供应商存在投标文件为相同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机器MAC地址一致的问题。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兰州新区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项目》(第二包)开展监督检查,经我局调查有关情况及书面审查,发现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和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单位投标文件为相同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机器MAC地址一致,且投标文件多处内容异常一致,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情形,视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和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单位串通投标。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兰州新区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项目》第二包予以废标,责令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包采购金额185.43万元),计人民币18543元的处罚。
3.对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第二包采购金额185.43万元),计人民币18543元的处罚。
四、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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