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市财发(2023)229 号
项目名称: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物资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LXZC11220230416 项目预算:228.755万元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号
被投诉人1:甘肃鼎硕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百益B区S4-202商铺2楼201室
被投诉人2: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滨河东路东区统办楼
中标供应商:甘肃永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民主西路鑫源小区八号楼16号铺面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8月18日收到的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对“临夏市发展和改革局物资购置项目” 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质疑并未超过法定质疑期,采购代理机构以超过法定质疑期为由驳回投诉人的质疑属违法行为。
经核查,根据投诉人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投诉人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截图、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明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下载了该项目招标文件、于2023年8月10日向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鼎硕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寄了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8月12日签收了该质疑函,投诉人的质疑未超过法定质疑期,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关于投诉人的质疑已超法定质疑期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3、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供货计划及保证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采用横向比较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
经核查,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而“评标办法”中“供货计划及保证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从评审情况来看,评标委员会亦是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但投诉事项所涉内容为打分项,将取得了该分的供应商的相应分值予以扣除,重新计算总分排名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发生变化。另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供货计划及保证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内容采用横向比较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鼎硕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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