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工业学院数字校园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
甘财采处(2023)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工业学院数字校园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2zfcg0459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工业学院数字校园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2zfcg04590 项目预算:197.2万元
投诉人:甘肃兆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
被投诉人:甘肃瑞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1号海鸿居然之家第001幢1#楼17层1703室
中标供应商:北京比特腾飞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10层10C6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8月11日收到的甘肃兆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工业学院数字校园平台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将所投产品“钉钉专业版平台”的制造商响应为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且品牌、规格型号为定制开发,存在模糊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区别、虚假应标、侵权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中标产品“钉钉专业版平台”的生产厂家确为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非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响应的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但中标产品“钉钉专业版平台”系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在钉钉专业版数字基座的基础上进行定制开发,非标准规格产品,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由阿里云产品生态集成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生态集成认证》,证明其已获得产品集成认证测试,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从评审情况来看,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将所投产品“钉钉专业版平台”的制造商填写为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产品“钉钉专业版平台”的制造商响应为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模糊制造商与供应商之间区别的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未能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给出正面答复,提供的证据没有对该质疑作出说明。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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