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XZC2023-0046)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NXZC2023-0046 项目预算:625.183万元
投诉人: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55号
被投诉人1: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宁县新区统办楼
被投诉人2: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茂B栋1005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7月26日收到的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对“宁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认为该项目在评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评分结果与实际不符。
(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 (企业实力) 评分办法里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得 1.4 分;
经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企业实力”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许可证》,该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未得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2)云化数字底座管理软件(云平台控制系统、服务系统增强系统) 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经审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云化数字底座管理软件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3)传输网租赁(信息消息接入网): 与上级 (省或市)应急广播平台之间的传输网络、与省级应急广播监测平台之间的传输网络要求租赁现有广播电视网络;(4)传输网租赁(消息发布网):与融媒体中心之间的传输网络、与调频广播发射台之间的传输网络、与地面数字电视前端机房之间的传输网络、与有线数字电视前端机房之间的传输网络要求租赁现有广播电视网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租赁现有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络;(5)传输网租赁(乡村前端、终端接入及回传网):招标文件建议使用有线电视双向IP网络,没有通达的租赁IP网络补充。
经审查:(3)、(4)招标文件要求租赁现有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网络(光纤),首年网络租赁费由中标企业承担,(5)招标文件规定建议使用有线电视双向IP网络,没有通达的租赁IP网络补充。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没有指定性和唯一性,故投诉事项(3)、(4)、(5)不成立。
投诉事项2:我公司认为中标人无法完成与有线电视网络、省应急广播平台对接,存在项目无法完成的风险。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公告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已废止,且投诉事项3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我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结果与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相关精神背离。
经审查: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潜在投标人均可参与项目投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未设置各种显性隐性“门槛”排斥各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此外,我机关在审查投诉事项1的过程中发现:(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部分赋分与该项目评审时评审标准不一致;(2)该项目评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客观独立进行审查及打分,以上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但由于本项目出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责令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对于本次采购活动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审查、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调查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