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新建项目空气源热泵供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张财采处〔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新建项目空气源热泵供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新建项目空气源热泵供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ZJYZC2023GK-047
项目预算:18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1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张掖市华正建设工程预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Y-13B二楼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张掖市华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民主东路8号
我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某供应商对“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新建项目空气源热泵供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结果的举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张掖市华旗商贸有限公司在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新建项目空气源热泵供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本机关调查查明:“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新建项目空气源热泵供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成交单位张掖市华旗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标的名称和制造商与真实情况不符,该公司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将“制造商”填写为“张掖市华旗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当事人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性较小,但《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提示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且“制造商”与“供应商”区别明显,当事人提出系理解错误导致书写错误的主张难以成立。此外,当事人未提交足以证实系填写错误的证据,而该行为对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和采购公正产生了重大影响,故本机关认为张掖市华旗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张掖市华旗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情形,中标结果无效,本次招标做废标处理;
2.责令采购人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重新组织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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