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
华财发〔2023〕6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栗艳、姬小宁、杨建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CZC2023-0013-2
项目预算:42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栗 艳,女,198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
评审专家2:姬小宁,男,197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
评审专家3:杨建飞,男,1995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CZC2023-0013-2﹞投诉时,发现评审专家栗艳、姬小宁、杨建飞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于2023年5月15日15时00分在华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根据甘肃恒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利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兴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天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卓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表中报价项目均不完整,存在严重缺漏项,对采购需求中所列费用明细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24页3.7.4谈判小组评审时,供应商或其谈判响应文件出现与符合审查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的谈判响应文件),但评审专家栗艳、姬小宁、杨建飞通过了以上投标商的符合性审查,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评审专家栗艳、姬小宁、杨建飞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函、相关供应商说明函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3名专家拟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3年7月4日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3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栗艳、姬小宁、杨建飞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华池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缴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华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池县财政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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