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
华财发〔2023〕6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CZC2023-0013-2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HCZC2023-0013-2 项目预算:42万元
投诉人:兰州兴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59号
被投诉人1:华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甘肃省华池柔远镇老城街3号
被投诉人2:华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东关街2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6月19日收到的兰州兴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做出废标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我公司依法于2023年5月15日参加该项目的线上开标,评审小组首先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各项审查通过后又参加了两次报价,而公告上却说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废标理由十分牵强,我方特此投诉。
二、核查情况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查明,华池县悦乐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站运维服务项目于2023年5月15日15时00分在华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当日被投诉人收到关于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之规定。随后对成交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发现所有投标商的报价明细表中报价项目不完整,存在严重缺漏项,对采购需求中所列费用明细(人工工资、冬季采暖费、基本电费污泥处置费等)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24页3.7.4谈判小组评审时,供应商或其谈判响应文件出现与符合审查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的谈判响应文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之规定,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19日组织原谈判小组针对提出的异议对所有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复审中发现各投标人报价明细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漏项。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报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函、相关供应商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采购人在复审环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严重缺乏竞争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了废标结果确认,发布废标公告,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及采购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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