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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5-04 17:25 字体:

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财罚决字2023〕03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镇原恒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紫东家园门面房34号

二、违法事实

公司202341415时30分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投标的“正宁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NZC2023-0011”在评标过程中,甘肃中工电子开评标系统特征识别码变红并提示异常,显示内容为:“镇原恒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庆阳祥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庆阳东荣安商贸有限公司三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应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函》、三家公司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当事人书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声名”申请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无异议。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应对镇原恒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相应处罚。鉴于该项目现场终止了开标活动,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对镇原恒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37万元5‰计1850元罚款。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正宁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宁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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