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XZC2023-0010)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NXZC2023-0010 项目预算:2214.7万元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4号
被投诉人1: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宁县新区集中办公区2号楼604室
被投诉人2:甘肃金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东四排15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3月16日收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对“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二次)”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商务评审第2项偿付能力评分项,由原来的分值设置15分下调到10分,此项修改后总分值降低5分,偿付能力分值间差距从5分差距调整至2分差距,而第一次招标被废标核心问题即专家人为增加两名投标人偿付能力分别5分,明显此项调整倾向于偿付能力不足的投标人,从而打击报复投诉人,对我公司存在打击报复行为。
经审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第3项“偿付能力”,第一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为15分,第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为10分。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商务评审第5项专职人员配备评分项,由原来的分值设置10分下调到5分,此项修改后总分值降低5分,专职人员配备分值间差距从4分差距调整至2分差距。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文件精神,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专职人员配备是最能体现和突出投标人服务能力的部分,但是本次专职人员配备部分分值降低5分,然我公司开办农险16年,无论开办经验还是专职从事农险人员都是最多的,调整该项分值,涉嫌有意降低我司评分,且违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文件精神。
经审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第5项“专职人员配备”,第一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为10分,第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为5分。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次招标文件商务评审部分中新增投诉情况项目,并且分值设置在10分,内容要求“根据投标人2022年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评分,无投诉得10分,每有1件投诉扣1分,扣完为止。(以投标人提供的当地银保监会投诉情况通报为准,不提供不得分)”。我们认为此项设置中,该评分项设置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因为庆阳市辖内经营财险的公司一共15家,其中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有13家,但是2022年在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仅有6家,以此项来进行赋分,2022年未服务农险的机构肯定无投诉,便可得到满分10分,且投诉量多少与保险公司服务客户数量密切相关。人保财险于1949年 10月成立,长期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保费规模、服务客户数量占市场39%以上,本评分项的增加,是明显打击报复第一次招标投诉人,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
经审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第8项“投诉情况”分值设置为10分,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投标人2022年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评分,无投诉得10分,每有1件投诉扣1分,扣完为止(以投标人提供的当地银保监会投诉情况通报为准,不提供不得分)”。该项分值设置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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