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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3-06 19:01 字体:

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届时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开展政策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筛选、项目储备、项目审查、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做好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级财政承担农田建设主要支出责任,省、市、县财政应当在本级年度政府预算中根据农田建设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市县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筹资机制,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积极拓宽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渠道。

第六条 市县可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事权划分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统筹保障。省、市两级农田建设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包括:各市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市县财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情况、上一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情况,权重分别为65%、7%、5%、8%、5%、10%。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绩效评价结果优异、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省级财政在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适当予以奖励;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不到位、资金支出进度慢、项目建设质量低、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市县,省级财政在分配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调减资金额度;对情节严重的市县,省级财政可收回当年下达农田建设转移支付资金,调减建设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安排到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扶贫〔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五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3日内书面函告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情况,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后,结合有关部门建议7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资金指标文件同步抄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省级有关工作任务和补助资金的衔接。


第六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开展监管。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政策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和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对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0〕1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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