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对永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永昌县2022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JCZC2022GK-512)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永昌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地址:永昌县环城东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百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天锦苑小区
二、投诉事项
2023年1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永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永昌县2022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JCZC2022GK-512)”的投诉书,投诉人认为:
1 、截止质疑答复期满,代理公司就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2、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作出答复。
3、质疑回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充分体现了一个企业或公司产品质量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此项质疑不成立”。投诉人不认同以上答复内容。
质疑回复“企业存在的所有信息都可以被看成为企业信誉的内容,具体为:产品信誉、服务信誉、财务信誉、银行信誉、商业信誉等,有第三方相关证明文件均可,此项质疑不成立”。投诉人不认同以上答复内容。
4、质疑回复“第一项为满足或优于都得分,不满足负偏离的时候扣分,第二项只有优于才得分,两者并不冲突,其中厂商证书复印件为有技术标准的检验报告才能说明是否满足或优于技术标准,此项质疑不成立”。投诉人不认同以上答复内容。
4、质疑回复“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此项质疑不成立”。投诉人不认同以上答复内容。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书后,按照财政部令94号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受理,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结合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查证,被投诉人甘肃百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签收了投诉人邮寄的质疑函,截止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证,投诉人在《回复函》中未列举相关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经查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及社会信誉要求主要是基于对产品质量评价的考量,属于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而非资格要求条款,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查证,本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相关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永昌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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