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华池县畜牧兽医站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华池县畜牧兽医站
地 址:华池县建材路60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根据华池县审计局移交的《华池县2021年度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华审专移〔2022〕8号),县畜牧兽医站负责实施的“华池县万只肉羊育肥基地建设种羊调购项目”,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具备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该项目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招标,日照万和羊业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日照万和羊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不符,不具备投标资格,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县畜牧兽医站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月3日正式立案,于2023年1月29日下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县畜牧兽医站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华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池县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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