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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1-17 17:18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临市财采(2023)01号

项目名称: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洗扫车采购项目(三次)

项目编号:LXZC11220220143    项目预算:556万元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被投诉人1: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团结北路244号

被投诉人2:甘肃思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折双路88号阳光谷众创空

A-0220号

中标供应商: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

4号楼19层191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月9日收到的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洗扫车采购项目(三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以投诉人的质疑已过法定质疑期为由,认定投诉人质疑无效,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下载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于2022年12月12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了关于招标文件编制方面存在问题的质疑函,投诉人发出质疑函的时间未超法定质疑期,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17日拒收了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虽然在我机关于2022年12月23日向其送达《督办函》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24日向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但质疑答复中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项目质疑有效期限(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6日)内提出质疑;故质疑无效”,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未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逐一进行答复。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关于合同数量增减变更的相关内容不合理,采购人没有减少货物数量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合同数量增减变更:合同商谈时,买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数量增减幅度在10%之内”,前述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证书”关于“投标人提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证书,认证范围含专用车和环卫设备销售及售后”的内容,限定认证范围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内容是“洗扫车18吨4辆、25吨2辆”,而投诉事项3所涉内容要求证书认证范围含“专用车和环卫设备销售及售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证书”关于“投标人为省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得3 分”的内容,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且变相将经营年限等作为评审因素。

经核查,投诉事项4所涉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且申请条件对企业的成立年限进行了限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参数响应”的内容,存在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问题。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参数响应”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5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承诺方案”的内容,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用横向对比各投标文件方式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承诺方案”的内容,使用“优秀”、“良好”、“一般”、“强”、“基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但前述内容不存在未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采用横向对比各投标文件方式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6所涉内容属于评审因素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情形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所属行业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该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但采购文件未明确该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投诉事项7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4、5、7成立,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中标结果,但鉴于采购人临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机关受理投诉前,已于2023年1月3日与中标供应商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甘肃兴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8日向采购人供应了100%的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思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拒收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在我机关督办后,虽作出质疑答复,但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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