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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庞英举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静宁县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1-16 18:44 字体:

静财采处〔2023〕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静宁县城区生 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SXXSZC-2022-01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静宁县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SXXSZC-2022-011

项目预算:981.5万元

采购人名称:静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鑫祥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举报人:庞英(以下称举报人)

 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晖悦3街10号

被举报人1:静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称采购人)

 址:静宁县城关镇武穆路16号

被举报人2:甘肃鑫祥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称代理公司)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联大厦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月6日收到的庞英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静宁县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文件的举报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针对本起举报事项,我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安排。于2023年1月13日,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对举报事项相关资料和被举报人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认真书面审查,并调查取证。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认定如下: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车型参数要求不合理,设置极小的偏差值,限定轮胎规格,且深度保洁车18吨没有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经核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少于3家车辆产品符合参数要求,车型参数要求合理,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设置区间分,采用横向比较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本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履约能力方案”中向投标人索取特别承诺、要求投标人提供“优惠条件承诺书”且均定义不明,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履约能力方案”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优惠条件承诺书”定义不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畸短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核查,本项目合理确定了合同履行期限,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与具体特点设置了交货期限,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任一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五星级及以上商业信誉认证证书”不合理,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证书做为评分标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核查,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审项里的部分要求,只是评分打分项,并没有排斥其他供应商。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技术资料白皮书、技术参数的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合理,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经核查,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是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技术资料白皮书、技术参数的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投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付款期限不明确,与当前促进中企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符。

经核查,本项目合理确定了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可以在中标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8:招标文件技术响应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经核查,技术响应部分明确重要指标每偏离1项扣1分,扣完为止。不存在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事项,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核心产品生产厂家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作为加分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均是从采购人的角度考虑,充分保证所采购的产品质量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据此认定,该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举报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举报事项2、3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举报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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