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静宁县环卫设施和车辆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静财采处〔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静宁县环卫设施和车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STCZC2022-08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静宁县环卫设施和车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TCZC2022-089(包号:第一包、第二包)
项目预算:144.2万元
采购人名称:静宁县环卫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被投诉人1:静宁县环卫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西兰路95号
被投诉人2: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 址:静宁县百货大楼4楼4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1月3日收到的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静宁县环卫设施和车辆采购项目”(包号: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针对本起投诉事项,我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安排。于 2023年1月13日,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认真书面审查,并调查取证。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包交货期短,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本项目合理确定了合同履行期限,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一包、第二包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采用横向比较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经核查,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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