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XZC2022-0141)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NXZC2022-0141 项目预算:2214.7万元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4号
被投诉人1: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宁县新区集中办公区2号楼604室
被投诉人2:甘肃金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东四排152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12月23日收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对“宁县农业农村局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答复我公司被质疑的两家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乡镇及以下每有一处服务机构(乡镇营业部、服务站、服务点)的得2分,最高得8分。我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失真。
经审查: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第7项“基层服务网点”规定“投标人在乡镇及以下每有一处服务机构(乡镇营业部、服务站、服务点)最高得8分(须提供银保监部门出具的营业机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进入评审环节的投标企业均提供了由银保监部门出具的营业机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基层服务网点资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提供的基层服务网点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第四项理赔效率部分要求,我公司对其一一承诺,按理应该全部得分,但是按照质疑答复内容,不能合理解释此项评分导致三个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差距。
经审查:宁县农业保险采购服务项目:(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基层服务网点共8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该项目一包未得分、二包未得分、三包给予相应分数。(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偿付能力共15分。参加招标的承办机构……2021年……偿付能力充足率≥250%得计15分,……<250%≥200%的得10分,……<200%≥100%的得5分,……<100%以下的不得分。二包评审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投标文件显示,2021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为221%,给予满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公司投标文件显示,2021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平均为238%,给予满分。而上述2家投标企业在1包和3包的偿付能力得分均为10分,三个标段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均一致,但专家赋分各不同,评审专家未客观、独立对该项目进行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成立。
其次,我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1)宁县农业农村局和甘肃金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资格审查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2)本项目评委在符合性审查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以上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1.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宁县农业农村局、甘肃金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对于本次采购活动在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审查、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调查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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