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
红财采处〔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市红古区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206001JH62011103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206001JH620111038
项目预算: 97.31864 (万元)
投诉人: 甘肃睿思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17号副食商城中2-20号
被投诉人1:甘肃万众聚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75号第三层C区01号
被投诉人2:兰州市红古区教育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育英街
相关供应商:甘肃荣振商贸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新市场C区一层063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平凉伊正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南门十字星泰广场B座1802号
投诉人甘肃睿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对兰州市红古区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206001JH620111038〕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1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9月18日,我局寄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于9月24日收到投诉补正资料,当日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举报事项:投诉人称:“甘肃荣振商贸中心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密山市鸣一米业有限公司和甘肃红太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数据造假,宁夏五谷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造假。”
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为天眼查企业数据为网络数据,不足以证明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存在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举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兰州民生早餐食品有限公司与平凉伊正欣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完全一致均为 496858.32,其单价及总价完全一致均为 2.38 元,应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两家完全不同的企业报价为何完全一样?”
经核查,兰州民生早餐食品有限公司与平凉伊正欣贸易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不同,其产品供货成本也不同,根据供货成本、运输成本、仓储成本、人力成本、税金等因素综合考虑有可能得出相同的报价。投标金额相同不属于法定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明确固定代理服务费无,而中标公示中却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因不收代理服务费而误导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对其他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经核查,招标文件投标人前附表中已明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中标公示中所公示的招标代理费收费金额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评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具体的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7 项,投标服务指标一项不满足扣 1 分,共计要扣 7 分;但是此项投标产品全部满足规格及参数要求的得 10 分,如何评分扣分,评分扣分的依据何在?配送方案评委进行横向对比?横向是具体指什么依据什么?评分设置未明确未量化。”
经核查,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本项目评审因素“配送方案”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和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的 7项内容分值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等关键要素采购过程不透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将导致后续的合同纠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补充。”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P64页明确规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等关键要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该项目为食品项目,应抽取食品专家进行评审,但却抽取了工程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评标专家与本项目技术无关,怎么客观公正独立的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评审?”
经核查,该项目采购人抽取专家委托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抽取物资类专家,物资类专家包含食品。因食品类专家数量不满足该项目抽取人数,因此采购人授权委托人从政府采购专家库第二级物资类库中抽取了该项目评标专家。采购人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本项目小微企业声明函并未明确标的物的具体的行业,请问投标人小微企业声明函行业如何界定?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 46 号文)第十二条(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不相符,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P2页中已明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食品工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投诉事项7:投诉人称:“甘肃万众聚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回复没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① 质疑答复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② 没有告知我单位依法投诉的权利。”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但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7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3、7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情形进行深刻反省,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2、驳回投诉事项1、2、4、5、6项及举报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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