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财采[2024] 17号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姬红,徐淑梅,李俊明,赵甲峰,杨鸿武五位评审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姬红,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2:徐淑梅,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3:李俊明,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4:赵甲峰,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5:杨鸿武,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收到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交有关信访案件的函》移送案件后展开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对关于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2024年部分学校照明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7001JH620102067)监督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该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出现错误。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18页规定:投标注意事项:投标时投标人需注意:.....(八)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响应内容均视为在投标报价内容中。第80-81页规定:采购需求为三项,其中第三项为辅材及安装费用。投标商:甘肃大远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光阳电器有限公司、兰州建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西域鸿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报价表仅报两项,缺辅材及安装项。评标委员会在未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情况下,集体决议将报价有缺项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评审专家姬红,徐淑梅,李俊明,赵甲峰,杨鸿武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表技术部分第三项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对前述所涉内容的响应、评标报告中“评审否决意见汇总表”、“评标得分汇总表”、专家问讯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
三、处罚结果
就评审专家姬红,徐淑梅,李俊明,赵甲峰,杨鸿武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该项目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对评审专家姬红,徐淑梅,李俊明,赵甲峰,杨鸿武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31-8731314。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或兰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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